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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职工医保开通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家庭成员医疗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

2022-12-31 08:300项城网

  得知12月1日起北京市职工医保开通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之后,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闫伟(化名)将自己12岁的儿子添加为共济对象。

  我国职工医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2022年以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吉林省珲春市等多个地方启动实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这意味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从仅限职工本人使用拓展到可以给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家庭成员的相关医疗(保险)支出,其积极意义显著,增加了家庭成员的互助共济功能,提升了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建议未来及时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个人账户专款专用 开通互助共济功能

  闫伟今年40岁出头,在北京一家国企工作,至今已经参加职工医保15年,目前每月医保个人账户资金350多元。他的妻子在北京市一家中介机构工作,同样参加了职工医保,每月医保个人账户160多元。他们的孩子出生于2010年,当年参加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俗称“一老一小”保险,没有医保个人账户。

  根据此前的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医保个人账户对应在北京银行开具的医保专用存折,里面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支配。闫伟一般半年去银行取一次现金,用于儿子平时看病和买药。

  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2022年就医报销情况是:去三级医院看门诊,起付标准是550元,超过起付标准并且在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50%;去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是1300元,儿童的起付标准减半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75%。

  今年3月,北京市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8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印发。据此,自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记账管理,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

  得知“北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再自由支取”的消息后,闫伟赶在9月1日前去银行排队支取了医保专用存折中的现金。在他的认知里,9月1日之后,他再带儿子去医院看病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取医保专用存折里的现金直接使用,个人账户仅具有记账功能。

  就在闫伟对此政策转变颇为困惑之时,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消息,自12月1日起,职工医保开通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据此,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此外,个人账户还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对闫伟来说,职工医保开通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之后,相当于以制度的方式把自己以前的做法固定下来,杜绝了随意支配个人账户资金的可能性。

  闫伟研究政策之后发现,实现家庭共济需职工本人完成备案。12月22日,他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按照操作步骤完成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备案,将儿子添加为共济对象。

  医保资金大量沉淀 家庭共济势在必行

  今年8月,上海市启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但与北京不同的是,上海市一直不允许支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就医。

  孙玉(化名)今年44岁,在上海市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参加了上海市职工医保,每月医保个人账户记账500多元。他有一个8岁的女儿,参加了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

  据孙玉介绍,在今年8月之前,他如果带女儿去医院看病,除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部分之外,自己负担的部分只能另行支付,并不能使用他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上海启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之后,孙玉在共济账户里绑定了女儿的信息。这意味着,他医保个人账户里的结余,可以用于支付女儿的看病费用。

  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2022年以来,已经有天津市、吉林省珲春市等地启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此外,四川省、江西省赣州市等地自2023年1月1日起,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共济。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仇雨临认为,按政策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家庭成员的相关医疗(保险)支出,其积极意义在于增加了家庭成员的互助共济功能,扩大了资金使用范围,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向春华看来,家庭成员之间实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大幅度提高了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了家庭成员就医时的医疗负担。

  向春华还提到,各地启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实际上也是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

  2021年4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根据《指导意见》,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还可以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据仇雨临介绍,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统账结合”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模式,产生了个人账户。24年过去了,当前个人账户已经基本实现“保证改革平稳进行”和“激励个人缴费积极性”两个目标。然而,个人账户当下不仅无助于控制医疗费用,反而会限制医保功能的发挥,甚至助推医疗资源的浪费。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2021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存11753.98亿元,占统筹基金累计结存的66.46%。

  “缺乏互助共济性的个人账户资金大量沉淀,弱化统筹基金发挥大数法则进行战略购买的功能。因此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增加家庭共济保障势在必行。”仇雨临介绍,这正是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背景。

  《2021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职工医保参保人数35431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66万人。

  在向春华看来,数据显示,我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是大多数,一般来说,在一个家庭内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庭成员也占多数,他们发生较大额医疗的风险也比较高,报销比例又比职工医保低,医疗负担比较重,亟须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降低他们的医疗负担。

  动态评估实施情况 逐步扩大共济范围

  向春华分析说,国家推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制度,是基于当前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过多的事实,下一步需要及时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然后再决定将来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制度如何定型。

  在他看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制度实施一定时间后,如果个人账户的结余规模很快缩小,同时又不会穿底,现行制度可以继续实施;如果个人账户仍有相当规模的结余,现行制度不排除继续扩大共济对象范围和资金使用范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向春华认为,根据目前的职工医保管理制度,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具有可持续性,现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对象范围将来应该逐步扩大至范围更广的家庭成员,比如直系姻亲和兄弟姐妹。同时,将来根据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实施情况,如果还有相当规模的结余资金,可以考虑继续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参保人购买普惠保等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商业保险,甚至购买纯粹的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助力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21年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分8章70条对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

  2022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其中在预备审议项目中,包括制定医疗保障法,“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

  那么,未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否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

  向春华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多年以来,主要的依据是规范性文件;2011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虽然解决了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缺乏基本法律的问题,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比较薄弱,也比较原则。

  “我国正在起草医疗保障法,期待尽快出台落地。”向春华说,不过,对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这样政策性比较强的制度改革,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定型的情况下,不太适合出台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而应该主要依靠政策推动改革,根据制度推行过程中的个人账户资金结余情况随时调整。(记者 陈磊)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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