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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1-02-03 17:230项城网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为依据,以整顿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行业管理体系,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主线,以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着力解决当前全市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为项城经济跨越发展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工程前期环节 

1.建设单位。重点治理虚假招标、招标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有下列情形:应招标工程未招标或规避招标的;应申请直接发包工程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质量管理条例75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将单位工程施工肢解发包的;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与投标人串通或泄露标底的;与中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建设规模是否超出开发企业资质限定规模,开发企业资质是否超期,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的或隐性销售的,违规将地下人防工程当做车库出售的。

2.施工单位。重点治理挂靠资质、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有下列情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文件中人员证件不符合规定的;出让或出租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与招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二)主体实施环节  

1.建设单位。重点治理违法建设、违法发包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有下列情形: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2.施工单位。重点治理违法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有下列情形:擅自施工未办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工程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八大员)不到岗履职的;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如实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未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未实行“银行卡”发放工资的、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并每月公开一次工资发放清单的、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并公布欠薪投诉举报电话的。

3.监理单位。严查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场,或授权总监代表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落实施工现场监理人数、对施工企业“吃、拿、卡、要”的现象,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责任管理体系。

(三)扬尘治理

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三员”管理、开复工审批、视频监测监控、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六个百分之百”防尘降尘措施执行情况等。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合同管理从事建筑活动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应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必须以工程中标价为准,不得任意压低、抬高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必须依照合同执行。

(二)加强安全生产及质量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要求,落实企业责任制,落实省住建厅《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豫建质安〔2020〕208号)。加强质量监督,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建设行政部门核定质量等级;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和投入使用。承包工程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进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除已经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外,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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